2025年08月29日
本集团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单独在官方网站披露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表格。
附表一:CCA 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
a |
b |
c |
d |
e |
f |
||
二级资本债 |
二级资本债 |
二级资本债 |
二级资本债 |
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
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
||
1 |
发行机构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 |
标识码 |
2021038 |
2121018 |
2221014 |
092280024 |
2121026 |
242380026 |
3 |
适用法律 |
中国法律 |
中国法律 |
中国法律 |
中国法律 |
中国法律 |
中国法律 |
4 |
资本层级 |
二级资本 |
二级资本 |
二级资本 |
二级资本 |
其他一级资本 |
其他一级资本 |
5 |
其中:适用法人/集团层面 |
法人和集团 |
法人和集团 |
法人和集团 |
法人和集团 |
法人和集团 |
法人和集团 |
6 |
工具类型 |
二级资本工具 |
二级资本工具 |
二级资本工具 |
二级资本工具 |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 |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 |
7 |
可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额(最近一期报告日数额,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人民币2,000 |
人民币1,000 |
人民币2,500 |
人民币2,500 |
人民币2,000 |
人民币2,000 |
8 |
工具面值(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
人民币2,000 |
人民币1,000 |
人民币2,500 |
人民币2,500 |
人民币2,000 |
人民币2,000 |
9 |
会计处理 |
应付债券 |
应付债券 |
应付债券 |
应付债券 |
其他权益工具 |
其他权益工具 |
10 |
初始发行日 |
2020年12月10日 |
2021年4月29日 |
2022年3月28日 |
2022年7月26日 |
2021年6月11日 |
2023年11月15日 |
11 |
是否存在固定期限 |
有到期日 |
有到期日 |
有到期日 |
有到期日 |
无固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12 |
其中:原始到期日 |
2030年12月13日 |
2031年5月5日 |
2032年3月29日 |
2032年7月27日 |
无到期日 |
无到期日 |
13 |
发行人赎回(需经监管认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14 |
其中:赎回日期及额度 |
本期债券设定一次发行人选择提前赎回的权利。在行使赎回权后发行人的资本水平仍满足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情况下,经银保监会事先批准,发行人可以选择在本期债券设置提前赎回权的该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按面值一次性部分或全部赎回本期债券 |
本期债券设定一次发行人选择提前赎回的权利。在行使赎回权后发行人的资本水平仍满足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情况下,经银保监会事先批准,发行人可以选择在本期债券设置提前赎回权的该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按面值一次性部分或全部赎回本期债券 |
本期债券设定一次发行人选择提前赎回的权利。在行使赎回权后发行人的资本水平仍满足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情况下,经银保监会事先批准,发行人可以选择在本期债券设置提前赎回权的该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按面值一次性部分或全部赎回本期债券 |
本期债券设定一次发行人选择提前赎回的权利。在行使赎回权后发行人的资本水平仍满足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情况下,经银保监会事先批准,发行人可以选择在本期债券设置提前赎回权的该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按面值一次性部分或全部赎回本期债券 |
本期债券发行设置发行人有条件赎回条款。发行人自发行之日起 5 年后,有权于每年付息日(含发行之日后第 5 年付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期债券。在本期债券发行后,如发生不可预计的监管规则变化导致本期债券不再计入其他一级资本,发行人有权全部而非部分地赎回本期债券 |
本期债券发行设置发行人有条件赎回条款。发行人自发行之日起 5 年后,有权于每年付息日(含发行之日后第 5 年付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期债券。在本期债券发行后,如发生不可预计的监管规则变化导致本期债券不再计入其他一级资本,发行人有权全部而非部分地赎回本期债券 |
15 |
其中:后续赎回日期(如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本期债券发行设置发行人有条件赎回条款。发行人自发行之日起 5 年后,有权于每年付息日(含发行之日后第 5 年付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期债券。在本期债券发行后,如发生不可预计的监管规则变化导致本期债券不再计入其他一级资本,发行人有权全部而非部分地赎回本期债券 |
本期债券发行设置发行人有条件赎回条款。发行人自发行之日起 5 年后,有权于每年付息日(含发行之日后第 5 年付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期债券。在本期债券发行后,如发生不可预计的监管规则变化导致本期债券不再计入其他一级资本,发行人有权全部而非部分地赎回本期债券 |
分红或派息 |
|||||||
16 |
其中:固定或浮动分红/派息 |
固定 |
固定 |
固定 |
固定 |
分阶段调整的票面利率 |
分阶段调整的票面利率 |
17 |
其中:票面利率及相关指标,如采用的基准利率等 |
4.70% |
4.70% |
3.97% |
3.50% |
4.80% |
3.80% |
18 |
其中:是否存在股息制动机制 |
否 |
否 |
否 |
否 |
是 |
是 |
19 |
其中:是否可自主取消分红或派息 |
无自由裁量权 |
无自由裁量权 |
无自由裁量权 |
无自由裁量权 |
完全自由裁量 |
完全自由裁量 |
20 |
其中:是否有赎回激励机制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21 |
其中:累计或非累计 |
非累计 |
非累计 |
非累计 |
非累计 |
非累计 |
非累计 |
22 |
是否可转股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23 |
其中:若可转股,则说明转股的触发条件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4 |
其中:若可转股,则说明是全部转股还是部分转股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5 |
其中:若可转股,则说明转股价格的确定方式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6 |
其中:若可转股,则说明是否为强制性转换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7 |
其中:若可转股,则说明转换后工具类型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8 |
其中:若可转股,则说明转换后工具的发行人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9 |
是否减记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30 |
其中:若减记,则说明减记触发条件 |
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指以下两中的较早者:(1)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行人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发行人将无法生存。减记部分不可恢复,减记部分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亦将不再支付 |
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指以下两中的较早者:(1)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行人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发行人将无法生存。减记部分不可恢复,减记部分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亦将不再支付 |
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指以下两中的较早者:(1)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行人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发行人将无法生存。减记部分不可恢复,减记部分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亦将不再支付 |
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指以下两中的较早者:(1)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行人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发行人将无法生存。减记部分不可恢复,减记部分尚未支付的累积应付利息亦将不再支付 |
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1)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发行人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发行人将无法生存。减记部分不可恢复 |
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1)银保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发行人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发行人将无法生存。减记部分不可恢复 |
31 |
其中:若减记,则说明是部分减记还是全部减记 |
全部或部分减记 |
全部或部分减记 |
全部或部分减记 |
全部或部分减记 |
全部或部分减记 |
全部或部分减记 |
32 |
其中:若减记,则说明是永久减记还是临时减记 |
永久减记 |
永久减记 |
永久减记 |
永久减记 |
永久减记 |
永久减记 |
33 |
其中:若临时减记,则说明账面价值恢复机制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33a |
次级类型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34 |
清算时清偿顺序(说明清偿顺序更高级的工具类型) |
清偿顺序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股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混合资本债券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与已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及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二级资本工具同顺位受偿。 |
清偿顺序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股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混合资本债券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与已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及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二级资本工具同顺位受偿。 |
清偿顺序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股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混合资本债券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与已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及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二级资本工具同顺位受偿。 |
清偿顺序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股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混合资本债券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与已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及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二级资本工具同顺位受偿。 |
受偿顺序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处于高于本期债券顺位的次级债务之后,发行人股东持有的所有类别股份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其他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同顺位受偿。 |
受偿顺序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处于高于本期债券顺位的次级债务之后,发行人股东持有的所有类别股份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其他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同顺位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