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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
2017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联合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联合卡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联合卡(以下简称电子借记卡)是温岭联合村镇银行向社会发行的一种支付结算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帐结算、POS消费等功能。

  第三条  凡持有效身份证件均可申领联合借记卡,借记卡的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采用实名制。

  第四条  申领电子借记卡必须在温岭村镇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存款账户不得透支。

  第五条  联合借记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普卡、金卡。

  第六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和联合卡受理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七条  申请人申领联合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 个人业务申请表。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发卡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八条 联合卡不设有效期,因损坏、变形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卡时,持卡人应持受损联合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九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联合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发卡银行。

  第十条 电子借记卡密码是持卡人进行交易时身份确认的唯一证明,领卡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不得将本人密码泄漏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联合借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办妥正式挂失手续后即予生效,并可办理补发新卡手续。挂失和补领需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联合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一日一次性从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金额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银行网点预约。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发卡银行柜台提取现金;持卡人也可凭卡和密码在ATM上取款,单笔取款金额最高为2500元,每日不得超过10次,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办理转账业务,单笔转帐金额最高10000万元,当日汇总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0元。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卡在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发生卡被机器吞没的情况,持卡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件到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回手续。

  第十六条 持卡人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联合卡遗失或被盗,应立即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持卡人可先向温岭联合村镇银行任何网点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后,持卡人必须在5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过期则口头挂失失效。发卡行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办理电话挂失后应及时补办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书面挂失期满后,持卡人可随时到原发卡网点补领新卡。

  持卡人遗失或泄露卡密码,可持联合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温岭村镇银行各网点申请密码挂失,办理更换手续。凡持卡人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负。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将有权终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有权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修改或变动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后生效。届时,持卡人办理各项业务须按修改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电子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联合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争议均按本章程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制定和解释。温岭联合村镇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修改后的条款对持卡人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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