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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抵押贷款
2015年06月01日 

1、产品定义

长兴县范围内拥有农村住房所有权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创办经济实体、发展现代家庭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农村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申请的贷款。

2、贷款对象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二)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且有确切合法的资金需求;

(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及较好的经济效益,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偿债能力较强;

(四)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3、授信额度

不得超过已认定的农村住房评估价值的70%。

4、贷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2年。

5、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及抵押人个人(家庭)基本资料;

(二)借款人及抵押人的有关个体工商户、创办经济实体、发展现代家庭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证明;

(三)抵押物明细、抵押物使用状况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

(四)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置权的证明。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同时有共有人的同意抵押、处置证明;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六)农村住房座落土地所有权单位(村民委员会)同意住房抵押的承诺;

(七)第三人同意在抵押物处置时提供借款人住所的承诺;

(八)本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6、办理指南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到我行提出申请。

(二)额度审批:经办人员收到借款人提交的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按本行信贷操作规程的要求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按程序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

(三)额度签约:经审批同意办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由本行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与抵押人一起到办证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贷款发放:借款人持身份证来我行办理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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