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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
2015年06月01日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2、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且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

3、银行汇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背书转让,其背书必须连续;现金银行汇票、正面填明“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5、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申请书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

6、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对于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应认真审查其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对于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要摘录其身份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号码备查。现金银行汇票需写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7、三省一市银行汇票见票即付,跨系统的全国银行汇票收妥抵用。

8、银行汇票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9、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10、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11、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1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适用范围:所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同意开立或报备的单位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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